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游晨
游民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仁 律師被告許金木
游芙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以先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併以投資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備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經核,原告顯係以一訴主張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且為先位、備位之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415萬元及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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