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08號原告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代表人 吳秀慈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徐永賢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請於期限內一併查報被告之年籍資料到院,以利查認被告之住所等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