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閻緯濂 法定代理人 石麗鈞 被告 游萬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20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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