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18號聲請人 黃健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鍾金雲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千元。
(二)相對人鍾金雲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 陳明 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並敘明與相對人鍾金雲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四)上開之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釋明證據(例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六)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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