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丁○○間因99年訴字第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