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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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3號債權人大陸商廣州市宏曉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潤有 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亞勵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公司之大陸地區營業執照。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本件應係請求給付貨款,如是,請提出相關釋明(如:訂購單、出貨單、請款單等),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㈢上開文書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