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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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債權人 姚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 林育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07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03416933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㈡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林育効」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本件發票人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林育効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確認林育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㈣確認狀附附表利率之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