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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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債權人 楊芝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堯昌洪堯民洪惠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0年7月21日」?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㈢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如:看護契約影本或Line對話或看護費用釋明)。㈣提出債務人洪堯昌、洪堯民、洪惠玉(均住○○市○區○○○街0號3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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