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碧月 債務人 張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50,322元1.845%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2日止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2.095%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月6月22日止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2.22%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