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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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張峯銘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峯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另計收已結算之利息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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