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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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新竹縣菇類生產合作社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2,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1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