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送達代收人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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