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河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037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1月22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