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 李慶裕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謝政展 (即 謝志明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謝政展為被告謝志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再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業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判決,而被告謝志明於112年10月21日過世,繼承人為謝政展,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前揭繼承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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