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5號債權人 楊家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廖士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 廖繼宏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確認廖士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