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199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9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