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李捷光
闕宗翰 劉先皋 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求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因未於訴狀具體載明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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