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如九十一年度少保管字第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上所載之盜版CD光碟片參佰壹拾伍片、盜版VCD光碟片肆拾伍片、音響壹台、廣告看板壹個及木箱肆個,如九十一年度檢總管字第四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上所載之盜版VCD(扣押物品清單上誤載為CD)捌片、盜版VCD光碟空盒肆拾參個及木箱陸個、鐵架肆個、廣告版壹個、塑膠袋參包、展示架陸個,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號、第五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四年後,接續執行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卻仍不知悔改,明知自不詳人士所取得的音樂CD光碟片及電影VCD光碟片等物分別為非法重製侵害 滾石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魔岩、華研、東方魅力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著作權之物(即俗稱之盜版光碟片),且明知非經前開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意圖營利,而自九十一年一月初起,以每賣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可抽三百元佣金的代價,先後雇用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陳○○、張○○、黃○○(姓名年籍均詳卷,三人各分別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在案),命三人分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市場、吉安鄉自強夜市、吉安鄉黃昏市場內擺設攤位,以每片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的價格銷售前揭盜版光碟片,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經員警於花蓮縣花蓮市○○街市場內查獲少年陳○○販賣盜版光碟片,查扣如附表一所示可辨識著作權人的盜版光碟片一百三十八片及其他盜版光碟片五十片(已全數沒收銷毀);又經警於同年三月十二日於吉安鄉黃昏市場內查獲少年黃○○販賣盜版光碟片,查扣如附表二所示可辨識著作權人的盜版CD光碟片一百九十七片及其他盜版CD光碟片一百一十八片、盜版VCD光碟片四十五片(公訴人誤載為四十一片)、音響一台、廣告看板一個及木箱四個等物;再於同日由員警持搜索票搜索乙○○位於花蓮縣○○鄉○○○街○○○號住所及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查獲盜版VCD(公訴人誤載為CD)光碟八片、盜版VCD光碟空盒四十三個及木箱六個、鐵架四個、廣告版一個、塑膠袋三包、展示架六個等供販賣盜版光碟片所用之物。
二、案經著作權人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魔岩、華研、東方魅力公司訴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上述雇用少年販賣盜版光碟片的情事,辯稱:是他朋友綽號「阿炮」的 張永華 雇用少年陳○○、張○○、黃○○在賣,他並沒有販賣盜版光碟片,他是將家中倉庫借給「阿炮」,扣案物都是「阿炮」的等語。但是經本院調查的結果,少年陳○○自九十一年一月初起至同年三月十二日止受被告雇用,以每賣一千元可抽三百元佣金的代價,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市場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經警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片一百八十八片後仍繼續受僱販賣,直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經通知會有警察來取締,隨即立刻收攤由被告駕車載回被告住處的事實;少年張○○自九十一年三月初起至同年月十二日止受被告雇用,以每賣一千元可抽三百元佣金、賣二千元可抽五百元佣金的代價,在吉安鄉自強夜市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六時四十四分許經被告電話通知有警察來取締要立刻收攤後,即由被告駕車載回被告住處的事實;少年黃○○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三月十二日止受被告雇用,以每賣一千元可抽三百元佣金、賣二千元可抽五百元佣金的代價,在吉安鄉黃昏市場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經警查獲並扣得盜版CD光碟片三百一十五片、盜版VCD光碟片四十五片的事實;業據少年陳○○、張○○、黃○○在警詢時及本院少年法庭調查時(詳本院九十一年度少調字第四六號、第二六七號卷)供述甚詳,且互核相符,並有通聯紀錄一份在卷可佐,又少年張○○、黃○○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審理時仍一再明確指稱他們販賣的盜版光碟片是被告所交付的,販賣所得要交給被告,他們的薪水是由被告所支付,老闆就是被告乙○○,被查獲的扣案物都是被告乙○○的等語,足徵少年陳○○、張○○、黃○○對於係受僱於被告而非「阿炮」張永華販賣盜版光碟片一情,所言非虛。再扣案的光碟片都是盜版品,分別侵害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魔岩、華研、東方魅力公司及其他有著作權公司的著作權之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丙○○、 楊金生 指訴詳盡,並有如卷附之扣案物品清單三份暨證據物品目錄二份(九十一年度少保管字第三六號、第九四號、檢總管字第四九四號)所示之扣案物可憑,又查獲少年黃○○販賣盜版光碟片時所扣得的木箱及廣告板經公訴人勘驗的結果,與在被告住處及車上所扣得的木箱及廣告板規格、材質均相同,有履勘筆錄一份及履勘照片數張在卷供參,再參酌被告於警詢時原辯稱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晚間在其住處及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上查獲之物是一位住在台中綽號「阿狗」的朋友在新年前所放的,他不知道「阿狗」的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警卷第三頁),復稱「阿狗」名叫 葉家輝 (詳參警卷第五頁),在偵查中則改口稱:警察搜索處所是他借台中朋友張永華住的地方;即至本院則再辯稱:雇用少年販賣盜版光碟的人是綽號「阿炮」的張永華,張永華沒有其他綽號,他不知道張永華的地址及電話等情,其所辯明顯前後矛盾不符,可推知被告辯稱少年販賣盜版光碟片係另受他人雇用等語,只是為圖卸責的杜撰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的犯行已經可以認定。
二、按被告乙○○在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日生效施行,其中關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自同法八十七條第二款修正改列為第八十七條第六款,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以之為常業者,同法第九十四條其法定刑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規定的結果,以修正前的舊法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法即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處斷。查被告乙○○分別在花蓮縣市境內的熱鬧市場內租用攤位雇用少年販售盜版光碟片,顯見其有長期販賣以營利的意圖,再觀諸其遭查扣之盜版光碟片數量頗豐等情狀,顯見被告所為係反覆以販賣盜版光碟片的行為為目的的社會活動至然,被告應為常業犯,要無置疑。被告明知上述光碟片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交付不特定之人,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乙○○並以之為常業,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的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與前開少年陳○○、張○○、黃○○間,就上開共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係成年人,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上述三位少年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被告先前因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號、第五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四年後,接續執行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的事實,有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可查,被告在五年以內又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該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漠視他人的智慧財產權而利用少年於多處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其販賣的數量,所得的利益,犯罪後仍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如九十一年度少保管字第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上所載之盜版CD光碟片三百一十五片、盜版VCD光碟片四十五片、音響一台、廣告看板一個及木箱四個等物,如九十一年度檢總管字第四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上所載之盜版VCD(扣押物品清單上誤載為CD,有本院履勘筆錄一份為憑)八片、盜版VCD光碟空盒四十三個及木箱六個、鐵架四個、廣告版一個、塑膠袋三包、展示架六個等物,本院均認定為被告所有而且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扣案由少年陳○○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一百八十八片(即九十一年度少保管字第三六號)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沒收後予以銷毀,有本院九十一年度少護字第一二七號宣示筆錄一份及調取扣押物條一紙附卷可參,爰不再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持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附表一┌──┬──────────────┬─────────┬───────┐│編號│盜版音樂CD光碟片│著作權人│片數│├──┼──────────────┼─────────┼───────┤│一│ 辛曉琪 永遠等│滾石公司│十四片│├──┼──────────────┼─────────┼───────┤│二│ 張惠妹 真實等│華納公司│十九片│├──┼──────────────┼─────────┼───────┤│三│ 張學友 始終等│上華公司│四片│├──┼──────────────┼─────────┼───────┤│四│ 蘇永康 悲傷止步等│福茂公司│八片│├──┼──────────────┼─────────┼───────┤│五│ 劉德華 愛君如夢等│ 博得曼 公司│十九片│├──┼──────────────┼─────────┼───────┤│六│ 梁詠琪 透明等│豐華公司│十四片│├──┼──────────────┼─────────┼───────┤│七│ 蕭亞軒 不必發言等│科藝百代公司│十六片│├──┼──────────────┼─────────┼───────┤│八│ 蔡健雅 默契 等│環球公司│七片│├──┼──────────────┼─────────┼───────┤│九│ 周渝民 愛在愛你等│新力公司│二十片│├──┼──────────────┼─────────┼───────┤│十│ 伍佰夢 的河流等│魔岩公司│九片│├──┼──────────────┼─────────┼───────┤│十一│ 容祖兒 說真的等│艾迴公司│六片│├──┼──────────────┼─────────┼───────┤│十二│動力火車沒時間等│華研公司│二片│├──┴──────────────┴─────────┴───────┤│合計一百三十八片│└───────────────────────────────────┘附表二┌──┬──────────────┬─────────┬───────┐│編號│盜版音樂CD光碟片│著作權人│片數│├──┼──────────────┼─────────┼───────┤│一│ 梁靜茹 我喜歡等│滾石公司│二十四片│├──┼──────────────┼─────────┼───────┤│二│ 陳冠希生 化戀等│艾迴公司│五片│├──┼──────────────┼─────────┼───────┤│三│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等│華納公司│二十五片│├──┼──────────────┼─────────┼───────┤│四│動力火車沒時間等│華研公司│六片│├──┼──────────────┼─────────┼───────┤│五│周渝民愛在愛你等│新力公司│三十片│├──┼──────────────┼─────────┼───────┤│六│ 黃貫中 LADY等│環球公司│七片│├──┼──────────────┼─────────┼───────┤│七│ 周杰倫忍 者等│博得曼公司│二十三片│├──┼──────────────┼─────────┼───────┤│八│蘇永康悲傷止步等│福茂公司│四片│├──┼──────────────┼─────────┼───────┤│九│蕭亞軒問自己等│科藝百代公司│三十四片│├──┼──────────────┼─────────┼───────┤│十│ 伍佰蛇 等│魔岩公司│十三片│├──┼──────────────┼─────────┼───────┤│十一│梁詠琪透明等│豐華公司│十二片│├──┼──────────────┼─────────┼───────┤│十二│ 許慧欣 快樂為主等│上華公司│十一片│├──┼──────────────┼─────────┼───────┤│十三│ 樂來客 讚我只在乎你等│東方魅力公司│三片│├──┴──────────────┴─────────┴───────┤│合計一百九十七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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