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經強制戒治後,已完全脫離毒癮,並為先前之行為感到悔恨不已,也得到家人之諒解,全心投入正當之工作,請求能從輕量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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