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典味食品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