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何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勝峰阿胖二輪車業(原名:曾
德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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