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螣青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姚**、姚**、姚**
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陳報高雄市○○區○○段○○○○○○○○○
○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除被告汪螣青外,尚列姚**、姚
**、姚**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姚**、姚**、姚**等三人之
完整姓名,致本件究係以何人為被告,尚有未明。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