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翟秉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雨蒨 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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