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翟秉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雨蒨 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