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債權人 洪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千格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千格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利息起迄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