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70號聲請人 郭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7號),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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