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曹軍威 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攜帶如附表所示資料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慈萱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提出本人、母親自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母親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四、應提出本人、母親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及母親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五、應提出本人及母親由國稅局製發之104、103、102、101年度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歸戶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母親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七、應提出本人及母親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供核。
八、本人及母親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九、本人及母親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以本人、母親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一、聲請人既係與母親、妹妹、弟弟、外甥、外甥女設籍在宜蘭縣○○鄉○○路○段○○○巷○號2樓,聲請人並為該戶戶長,且聲請人所工作之山多利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乃係位於宜蘭縣礁溪鄉內,請說明:何以不就近住於戶籍地宜蘭縣○○鄉○○路○段○○○巷○號2樓,卻花費近每月薪資三分之一之租金,遠道至宜蘭縣○○市○住於○○路○○號5樓?
十二、聲請人既主張已無力清償債務,請說明:為何每月猶支出高達800元之電話費?
十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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