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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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美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美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美香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