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35號聲請人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佩麗 代理人 李國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杰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授權 張文華 處理本件本票裁定或張文華為聲請人授權代表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