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文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依「逾期總金額之年利率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所指為何?(請具體載明年利率為何,或按日計付多少元之違約金)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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