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鍾依縈
上開原告與被告續航工程行即公續豪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
補繳,並提出:①「屏東縣萬巒鄉享三十而立」之房屋外觀、屋
況(主張有瑕庛)之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
狀況)。②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及證據。③準備書狀(繕
本請自送達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