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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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鳳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郁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31日所宣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移送人欄關於「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及證據欄二(第四行)、三(第十一
行)、四(第一行)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記
載,應更正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又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
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