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謝上文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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