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蘇阿滿
黃 鄭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松源 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500元(135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15,700元等於2,1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