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元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28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元輝與告訴人 蘇駿騰 互不認識。緣於民國102年5月24日22時30分許,2人在臺中市○區○○路○○號3樓「親親電影院」觀看電影時,因細故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翌(25)日0時45分許電影散場後,在該電影院廁所外,揮拳毆打告訴人蘇駿騰,致其受有左眼眶挫傷疼痛、左頸部擦傷及右食指挫傷腫脹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告訴人蘇駿騰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駿騰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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