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公字第一二七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二O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