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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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債權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教育部最新聘任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校長資料,併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