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敏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