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張游敏 被告 許慈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11年5月24日為無罪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