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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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許富雄
杜邱霞上 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李鳳翔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范修晨
林婉媜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嘉簡字第4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