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季宏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立中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萬3298元【計算式: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261.78平方公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107萬3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扣除已繳1660元,尚應補繳1萬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原告似僅對門牌福興鄉番社街68號、64號三合院之部分建物、68號北側建物及西南側部分建物而為請求拆除(詳測量成果圖所示),請再查明該部分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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