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4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本件工程施作之施作過程及現況彩色照片、第三人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含代表人及實測設計者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