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4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因詐欺案件通緝
在案,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自行向分局報到,並主動向警方
自首本件竊盜案件,依法得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
條、第7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