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4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