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號再審聲請人 郭德昌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一、再審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請確認聲請再審案號為何?究為111年度事聲字第20號?或為111年度抗字第73號民事確定裁定?並補繳再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如期繳納。
二、請敘明上開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載再審之情事,並敘明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