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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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盧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清德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撤銷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43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之所有權。查系爭房地於108年間購入,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38萬元(土地、房屋價格各269萬元),是以該價額作為交易價格即市價,應屬合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萬元(計算式:總價額538萬元×移轉權利範圍2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