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盛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榮 (即台生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