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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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0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盛鎂行有限公司
統一編兼法定代理人丙○○
81相對人甲○○
1號相對人乙○○
81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盛鎂行有限公司、丙○○、甲○○、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248,800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3月31日,經提示尚欠1,407,000元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7月13日命其於7日內①提出相對人盛鎂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應提出相對人丙○○、甲○○、乙○○等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③釋明是否提示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日。然聲請人於98年7月16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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