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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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雅雯 相對人 王汶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740元(詳如後附計算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聲請人繳納│├───────┼───────┼────────────┤│土地測量費│4,280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相對人繳納│├───────┴───────┴────────────┤│經扣除上開相對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14,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