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債權人 許國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李子明 、 李子雄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票號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4年3月16日起算)
二、系爭二紙支票之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