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19號抗告人 劉建漢 相對人 王鈺智 上列抗告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52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而為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臺中簡易庭就上開事件所為駁回訴訟之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9年11月10日始具狀抗告,並於99年11月17日將抗告狀送達本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戴博誠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